香港公司注冊后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
香港公司注冊完畢后,每年都有幾項事務需要企業自行向政府機構申報,一個是做審計,一個是辦理新的商業登記證。對于每個企業來說這個事務都必須在每年處理完成,否則像大陸一樣受到各個部門的處罰不說,而且香港的法律比較成熟,對于企業管理者來說以后想再在香港辦理其他的事務就難上加難了。根據《香港公司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22章)(下稱「新條例」)或 《舊有公司條例》注冊的公司都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(下稱「處長」)交付周年申報表登記。
本通告旨在提醒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有關新條例第662條下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。就私人公司而言,交付周年申報表的規定在新條例下并沒有改變。
私人公司的申報表曰期
根據新條例第662(1)條的規定,私人公司須每年(其成立為法團當年除外)向處長交付周年申報表(表格NAR1)登記。申報表須在相關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交付。就某一年而言,私人公司的申報表曰期為其成立為法團之日在該年的周年曰。
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的申報表日期
根據新條例第662(3)及662(5)條,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須就每一個財政年度,在該公司的申報表日期后的42日內,將周年申報表(表格NAR1)連同有關的財務報表、董事報告及核數師報告的經核證真實副本,交付處長登記:
就公眾公司而言,申報表日期是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結束后的6個月屆滿之曰。
就擔保有限公司而言,申報表日期是該公司的會計參照期 結束后的9個月屆滿之曰。
公司的會計參照期是擬備公司周年財務報表的參照日期。
依據新條例附表11第121(1)(b)條,公司如屬根據《舊有公司條例》注冊的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,則第662條所載的規定適用于 該公司在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(即2014年3月3日)或之后開始的首個財政年度,以及其后的所有財政年度。
在新條例下,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的結算曰期,并不是該公司舉行周年成員大會的日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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